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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以来,对于司法行政,规划力求完善,而用人一端,尤严加愼重,一秉至公。当九月廷设上诉临时审判所曁江夏临时审判所之时,曾经召集各项法律人员到部面试详加抉择在案。迩者政治日益进步,大局渐促底定,各属审判机关,应即次第设置,期于早日完全成立,以为人民生命财产保障。惟查审判之得失系于法官之贤否,我国古者理官,独以士称,周礼士师鄕士,遂士,必明义理,通经术者,乃得为之。自时以降严法官考试之制,定律科取士之条,代有所闻,前明尤为周详,条例定为讲章,律文列之制科。今者
第二十三章 台湾高等法院法官七年四个月(一九五六年四月八日至一九六三年八月六日)第一节 办理高院民事案件三年八个月(一九五四年十月十五日至一九五八年三月五日,内含厦门分院推事调办事期间一年五个月)一、补台湾高等法院推事缺我于一九五六年四月八日,接获高院转来司法行政部同年三月三十一日台(45)令人字第一四八三号令称:「调派福建高院厦门分院推事史锡恩代理台高院推事」,即于当日向台湾高等法院报到。二、仍继续在高院民庭服务自一九五四年十月间,我从台湾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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