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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奖学金部份壹、捐款收入一、张少侠先生捐助新台币壹万伍仟元正二、郑故代表嘉纲子女捐助新台币壹拾万元正三、李将军文焕捐助新台币壹万伍仟元正四、李邹维结女士捐助李故代表宗黄纪念奖学金新台币壹万元(每年捐助壹万元)贰、利息收入新台币伍万贰仟柒倍壹拾元正叁、去㈣年十二月廿日结存新台币壹佰零陆万伍仟伍佰肆拾伍元正以上共计新台币壹佰贰拾伍万捌仟贰佰伍拾伍元正肆、发放奖学金部份一、大学者五名冯怀珍 伍仟元(女:腾冲人阳明医学院牙医系四年级上下)张淳仪 伍仟元(女:塩
第一条:本府为鼓励现肄业国内大专院校本省籍淸寒优秀学生敦品力学向上起见,特订定本办法。第二条:申请奖学金之学生须具备下列各条件:㈠在公立大专院校日间部肄业之闽籍学生(包括海外囘国升学侨生)。专科学校五年制者须从第四年起始得申请。㈢家庭经济淸寒者。㈢操行体育成绩列乙等以上。㈣学年学业平均成绩在八十分以上。第三条:本府奖学金名额暂定为十五名,每名台币八千元,华侨奖学金若干名,每名台币八千元,如申请者超过定额时,即就学行成绩较优者核给。第四条:凡符合第二条各款
分以上。三、已享受公费优待者不得申请。第四条:本府奖学金名额暂定为四十名,每名奖学金新台币捌千元。第五条:奖学金申请规定如下:一、申请时,须检具下列文件:㈠肄业大专院校上学年学业及操行成绩单影本一份。㈡戸口名簿影本己份。㈢奖学金申请书乙份(格式如附件,由本府制送各公私立院校分发,亦得由申请人依式制用)。二、奖学金申请,应于每年十月底以前(邮寄以邮戳为凭)送由原肄业学校汇转本府,逾期不受理。第六条:奖学金之核发,应经审核后办理:一、组设「大专院校优秀学生奖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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