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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房屋,祇部分越界,若全部房屋建筑于他人之土地,则不适用。⒌主张邻地所有人,知其越界而不提出异议,应就此事实举证证明。⒍本规定之权利义务,适用于嗣后受让该不动产而取得所有权之第三人,故买受者,除取得权状,必须声请地政事务所实地丈量,以免损害。(却酬)(本文取材自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周金芳律师二〇〇八年二月出版之《民法通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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