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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依照有关法令从事。同鄕对新建会所捐款,可依所得税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个人捐赠总额不得超过综合所得净额百分之三十」及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营利事业之捐赠以不超过所得额百分之十五」之免税扣除标准办理。十、新建会所落成后,设置碁碑,勒刻创立经过,赞助同鄕芳名,以志永念。十一、本草案经理监事会通过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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