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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议:通过。第五案:(理事会提)案由:修正本会会章(第卅三条、卅七条部份款项),请公决案。说明:第卅三条原条文第㈠会员缴纳会费其标准如左:1.永久会员:一次缴付会费新台币三千元正。(不修正)2.荣誉会员:每年缴付会费新台币五百元。修正为一千元正。3.基本会员:每年缴付会费新台币二百元正。修正为三百元。增列㈡赞助同鄕:每年缴付年费新台币三百元正。㈡㈢㈣依次修正为㈢㈣㈤,条文内容不变。第卅七条:原条文:凡设籍台北市之同鄕,符合本章程之规定者,均得为本会会员,并
修订条文第一次修正:七十二年十月二十九日第二次修正:七十四年三月二日第三次修正:七十五年三月二日第四次修正:七十九年二月三日第五次修正:八十年二月二十三日第六次修正:八十三年二月十九日第七次修正:八十六年二月十六日第八次修正:八十九年二月十二日第三十一条:本会各组暨各委员会之职权如左:一、总务组:掌理组织、印信、出纳、会计、文书、人事、庶务、及不属各组之事项。二、财务组:掌理经费预算、决算之编拟、会费之收集、收支赈项之登记、现金票据之保管事项。三、福利组
修订条文第一次修正:七十二年十月二十九日第二次修正:七十四年三月二日第三次修正:七十五年三月二日第四次修正:七十九年二月三日第五次修正:八十年二月二十三日第六次修正:八十三年二月十九日第七次修正:八十六年二月十六日第一章 总则修正后条文第一条:本会定名为台北市福建省同安县同乡会(以下简称本会)。第二条:本会章程依据人民团体法之规定订定之。第三条:本会以联络同乡感情、团结同乡力量、发挥互助合作精神、共谋全体会员福利,并促进海内外同乡协助政府推行国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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