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期(号): 第316期
出版日期:1996-02-20
出版周期:月刊
开 本:16开
「二二八處理修條例」第二條,其賠償對象「以死於公權力者爲限」、「以未領撫卹金者爲限」、意思是事變初起時,本省流氓打殺外省人,打了就算了,殺了也不必再提!而本省遇難者則要賠償鉅款。先父爲師範畢業,在故鄉任教二十五年,民國卅五年來台,任職嘉義市政府教育局科員,平生不曾有毫厘非分所得。二二八事變時,時年四十六歲,偕同一位繆老師逃難,手無寸鐵,文弱書生,慘遭在地流氓追殺(從任何角度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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