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期(号): 第41期
出版日期:1993-01-01
出版周期:半年刊
开 本:32开
81 8 25北市社一字第三四八四〇號受文者:本市各同鄕會副本:本局第一科主旨:關於戶籍法刪除本籍之規定及記載後,同鄕會會員「籍貫之認定一案,請查照。說明:一、依據內政部81 8 19臺81內社字第八一八二八一三號函辦理。二、查同鄕會係以籍貫(以省市、縣市區域爲準)相同者爲組織基礎,所謂「籍貫」之認定,得參考「八十一年六月二十九日修正戶籍法前之本籍」、「八十一年六月二十九日修正戶籍法之出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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