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期(号):第20卷 第2期
出版日期:2004-04-01
出版周期:季刊
开 本:16开
違反憲法賦與的參政權前大法官 董翔飛人民之選舉權、罷免權乃國民主權之核心領域,亦為建構民主社會,決定政府去留的不可或缺之基本途徑,應受憲法之特別保障,已為近世民主國家立憲之共同趨勢。我國憲法第十七條「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複決之權。」第二十三條「以上各條所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害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增修條文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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