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期(号): 第33期
出版日期:2006-01-01
出版周期:年刊
开 本:16开
壹、前言我國憲法第七十八條規定司法院有解釋憲法、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第七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司法院設大法官若干人掌理憲法第七十八條規定事項。大法官行使釋憲及統一解釋法令之職權,依司法院組織法第三條之規定,由大法官十七人組成大法官會議為之。憲法為國之根本大法,具有優於一般法令之地位,為鞏固民主憲政基礎,引導國家運作發展,憲法必須因應時代需求而成長;而修憲之舉勢將影響憲法穩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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