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期(号): 第112期
出版日期:2009-01-15
出版周期:季刊
开 本:32开
一、導言:查人民團體法(下稱人團法)第一條明定:「人民團體之組織與活動,依本法之規定」;同法第四條規定:「人民團體分爲職業團體、社會團體、政治團體。」按同鄕會屬社會團體之範疇,故設立同鄕會必須依照人團法之規定申請籌組與設立,否則,即視爲非法組織活動,主管機關得依法處罰(按情節輕重,人團法第十章有明文規定)。台北市陝西省西安市同鄕會(以下稱同鄕會),早在民國五十年代,即依人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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