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期(号): 第457期
出版日期:2007-04-10
出版周期:双月刊
开 本:16开
一、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一條:「物品或其包裝、容器有嚴重污染環境之虞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予以公告禁用」。環保署據此公告:「九十六年七月一日起,政府單位、學校禁用紙杯,違者罰新台幣一二〇〇元至六〇〇〇元,未來將推廣民間禁用」。建議——㈠人人自備水杯。㈡各界改用瓷杯,單位得購置機器,清洗、殺菌與烘乾。二、檢疫局對入境旅客,攜帶違禁農畜產品,如水果、肉類或食物,以往採沒入焚燬,今後將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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