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期(号): 第490期
出版日期:2010-01-10
出版周期:双月刊
开 本:16开
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確保契約之履行,交付他方之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他方收受時,契約推定成立,稱為「定金」[1]。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契約不履行時,以歸責事由定之——一、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定金不得請求返還。二、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受方應加倍返還所受之定金。三、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時,定金應原數返還付方。例如:林世昌向王文欲租房屋一間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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