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同鄉

卷期(号): 第490期

出版日期:2010-01-10

出版周期:双月刊

开  本:16开

(法律常識漫談(八))定金之意義與效力
作  者: 周金芳 出版日期: 2010-01-10
文章页数: 1 页 报告大小: 2.03M
文章字数: 592 字 所属期刊: 第49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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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確保契約之履行,交付他方之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他方收受時,契約推定成立,稱為「定金」[1]。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契約不履行時,以歸責事由定之——一、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定金不得請求返還。二、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受方應加倍返還所受之定金。三、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時,定金應原數返還付方。例如:林世昌向王文欲租房屋一間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