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期(号): 第493期
出版日期:2010-04-10
出版周期:双月刊
开 本:16开
東南亞國家私人間小額資金融通,節約儲蓄,端賴「合會」。合會係由發起人(會首)邀集二人以上,彼此約定交付會款及標取合會金之契約。民法為防利除弊,明確規定「合會」準則,作為會首與會員,會員相互間權利義務之範疇。民間習稱「跟會」。特簡介如後,若需深入了解,敬請參考本會理事周金芳律師號《民法通識》——壹、「合會」之會首與會員身分限制⒈會首、會員限於「自然人」,以防止合會經營企業化,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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