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期(号): 第382期
出版日期:2001-01-10
出版周期:双月刊
开 本:16开
立法院十二月五日三讀通過「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分修正條文」,法案修正大陸配偶已提出居留申請者,依法在台停留期間可受僱工作;另外,修正「大陸地區人民」定義,不再將台灣地區人民前往大陸地區繼續居住逾四年之人民定義爲大陸地區人民。前案經總統公布後,由勞委會訂定相關許可及管理辦法實施。「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七條之一修正草案,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之條文內容如後:...
关键词: 《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部分修正条文》 | 大陆配偶 | 工作 | 法案 | 两岸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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