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期(号): 第555期
出版日期:2015-06-10
出版周期:双月刊
开 本:16开
壹、代理之意義人之行為,態樣繁多。有身兼數職,分身乏術;有私務纏身,不克主導;有侍親至孝,須隨侍在側;有因個人健康,不可操勞過度……。因斯身兼職者,法律行為有須請人代理。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以本人名義所為或所受之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故代理人之行為必須本於代理權,須以本人名義為之,權利義務皆歸於本人。代理行為須係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故侵權行為(侵害他人肖像權)或...
版权所有 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华全国台湾同胞联谊会、北京大学文化资源研究中心
大陆赴台之各省市同乡会文献社、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您当前的IP是: Processed in 0.088 second(s)
京公网安备11010202008208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新出发京批字第版0079号 京ICP备06036494号-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