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期(号):第20卷 第1期
出版日期:1989-08-01
出版周期:季刊
开 本:32开
第六點:執法始能禁暴,懲前方可 後(採用)台灣高等法院對於五二〇事件審結後,分別於七十八年一月十三、二十、廿九日三次開庭宣判,有「維持原判、減刑、緩刑、無罪開釋」之判決。其中主要被吿方面,據判決主文指出,被吿林國華聚衆妨害公務,首謀,累犯,處有期徒刑二年十月,褫奪公權二年。邱鴻泳聚衆妨害公務,首謀,處有期徒刑二年,四月,褫奪公權二年。蕭裕珍聚衆妨害公務,首謀,處有期徒刑二年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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