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期(号): 第26期
出版日期:1973-02-15
出版周期:月刊
开 本:16开
國民政府時代,以縣為自治單位,縣設縣政府,置縣長一員主持縣之一切庶務。民國成立後北洋政府時代,縣設知事一員,其辦公處所,稱縣公署。明淸二代,縣設知縣一員,辦公處所稱縣堂,或稱縣衙。我邑縣堂自有宋以迄淸代中葉,設於城西金斗舖邑廟之東約二百公尺處,燬於洪楊庚申之役。(其地民國後,設縣立蠶桑試驗場,廿年後設建設局。)同治初,李文忠公率部克復我邑城池,札帥公遠煒為邑宰,以舊衙恢復不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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