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期(号): 第149期
出版日期:1992-07-01
出版周期:月刊或季刊
开 本:16开
壹、前言自中華民國四十五年亞洲國會議員團,邀請我中華民國國會議員代表參加開會。可是誰有資格代表國議員前往開會?當國民大會、立法院、監察院三者爭論不休、互不相讓。只好根據中華民國憲法第七十八條「司法院解釋憲法」之規定,經由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全文如下:「我國憲法係依據孫中山先生之遺敎而制定,於國民大會外並建立五院,與三權分立制度本難比擬。國民大會代表全國國民行使政權,立法院爲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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