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期(号): 第142期
出版日期:1990-10-15
出版周期:月刊或季刊
开 本:16开
一、前言「集會結社自由」爲憲法明文保障,惟正式組織會社團體時則尚須遵從各有關法令規範,雖説是「自由」,如無法規約束,則天下大亂,任何「自由」均有隨時被侵犯之虞,因此依規定參加或組織同鄉會是最標準的「自由」權。即有參加或不參加、組織或不組織的完全自由,所以無強制參加或組織同鄉會之規定,而從事工商職業人員,則政府分別頒訂法令規章,如農、漁、工會法,工業、商業團體法均有強制參加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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