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期(号): 第9期
出版日期:1971-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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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本:
總綱第一條 參議院規畫軍民全局行政用人一切事宜。權限第二條 都督府之命令,必經本院決定,加蓋戳印,請都督蓋印,由本院發行,交各部執行。本院認爲不可行事件,而都督以爲可行者,得說明理由,交本院再議;但本院以爲不可行時,都督不得再行交議。第三條 參議員有見爲急須擧辦事宜,得自提出議案,議決後請都督認可蓋印。其發行之手續,適用前條之規定。前項請都督認可事件,而都督不認可時,要說明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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