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期(号): 第14期
出版日期:1991-06-10
出版周期:季刊
开 本:8开
(本刊訊)同鄕會成立之初,因到處選擇會所立案,雖然合宜的房子很多,但是同鄕會成立初期,是一文不鳴,那能租賃會所?因此權宜之計,先將會所立案,放在曾垂典鄕親的住宅內,這時同鄕會雖然成立了,但接着而來的,是曾同鄕的房子不能按自用住宅繳每年的房稅和地稅,同時每年所得稅報稅時,還得加上租金累積繳稅,雖然我們曾向稅務單位反映,同鄕會設在該住宅是作連絡之用,是無償的,然而稅務單位的函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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