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期(号): 第43期
出版日期:1980-06-01
出版周期:月刊
开 本:16开
第一錯誤根據同鄕會的組織法,同鄕會只是限於縣市內的民衆團體,全國各省、區、市、縣在某縣市設立同鄕會,地位都是平行的組織,比方在台北市的福建省同鄕會,閩南同鄕會,晉江縣同鄕會,在組織上的地位都是平行的,各自獨立的不能說福建省同鄕會就比該省各地區或各縣市的同鄕會要大,自爲「頂頭上司」,對各區、各縣市的同鄕會就要發號施令,這是不合法令規定的,也很不合邏輯,而一些登記爲「省」的同鄕會...
版权所有 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华全国台湾同胞联谊会、北京大学文化资源研究中心
大陆赴台之各省市同乡会文献社、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您当前的IP是: Processed in 0.052 second(s)
京公网安备11010202008208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新出发京批字第版0079号 京ICP备06036494号-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