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期(号): 第3期
出版日期:1994-02-20
出版周期:年刊
开 本:32开
一、退除役官兵李先生於民國八十一年八月十二日於臺北市住所病逝,遺有新臺幣二百八十二萬五千四百八十九元,由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代爲保管,李先生在臺灣無任何配偶及子女,在大陸山東省萊陽縣留有配偶汪一,遺有兒子李二,在大陸的繼承人若想繼承李先生在臺灣的遺產,應如何辦理?㈠按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臺灣地區人民遺產,應於繼承開始二年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爲繼承表示,逾期視爲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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