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期(号): 第5期
出版日期:1996-02-10
出版周期:年刊
开 本:32开
針對澎湖漁郎以偷渡方式攜回大陸妻女的案例,由於兩岸關係條例規定中有疏漏,法務部大陸法規委員會決議,非法入境者不得在台申請定居,不過基於立法疏漏未考慮其子女的最佳利益,所以子女年齡在十二歲以下者,可類推適用兩岸條條例第十八條第四項規定,准予申請在台定居。七十六年十一月二日起政府正式開放大陸探親後,不少民眾前往大陸娶妻,尤以漁民因有漁船之便,偷渡其大陸妻子來台的案例不勝枚舉,八十...
版权所有 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华全国台湾同胞联谊会、北京大学文化资源研究中心
大陆赴台之各省市同乡会文献社、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您当前的IP是: Processed in 0.070 second(s)
京公网安备11010202008208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新出发京批字第版0079号 京ICP备06036494号-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