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期(号): 第5期
出版日期:1996-02-10
出版周期:年刊
开 本:32开
壹、應由大陸家屬出具親屬關係公證書、委託代辦公證書各二份。貳、將親屬關係公證書與委託代辦公證書送海基會驗證。參、檢具親屬關係公證書、委託代辦公證書、驗證文件、繼承系統表、亡故袍澤除戶謄本各一份,向亡故袍澤住所地地方法院具狀聲請繼承。肆、經法院裁定繼承後向亡故袍澤住所地稅捐單位辦理免繳遺產稅證明。伍、向亡故袍澤葬厝單位辦妥遺骸骨灰領取歸葬手續。陸、持親屬關係公證書、委託代辦公證...
版权所有 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华全国台湾同胞联谊会、北京大学文化资源研究中心
大陆赴台之各省市同乡会文献社、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您当前的IP是: Processed in 0.117 second(s)
京公网安备11010202008208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新出发京批字第版0079号 京ICP备06036494号-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