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期(号): 第68期
出版日期:1985-01-01
出版周期:月刊
开 本:16开
五、違反法律公平原則查檢覈制度係依考試法第廿六條規定而來,自有其補充法律之效力,會計師係吾國考試法施行細則第三條第一至七款所列擧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廿五類中之一。列於第一款,排名尚次於律師。同道固不必自視高人一等。只要在大專以上學校,修習會計、審計相關學科,達到規定學分,卽具有執業能力,證管會所認為其所掌管之發行公司財務簽證工作,亦不過彫蟲小技,並非發明原子彈,尖端資訊電腦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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