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期(号): 第86期
出版日期:1969-10-01
出版周期:月刊
开 本:32开
各省布政使爲全省行政長官,用人理財皆屬之。有淸沿明時舊制,各省於布政使外,特設一提刑按察使,專司訟獄,與布政使平等,即是司法獨立之意。惟僅係高等廳性質,地方審檢,則寄之知府或直隸州。初級審檢,則寄之州縣官。於司法獨立,當有偏而不全之憾。淸末縮短期限,完成立憲,司法獨立,遂爲當務之急。改各省提刑按察使爲提法使,僅司司法之行政;另立各級審檢廳,專理民刑訴訟。司法獨立之始,各省需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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