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期(号):第47卷 第12期
出版日期:2015-12-10
出版周期:月刊或双月刊
开 本:16开
一、排除侵害律師通知原告,由於他不合作,不肯提供原本證據,故解除委任,意即不為原告進行正在涉訟的「排除侵害事件」,因為原告已經侵害了自己。二、律師費為了打官司,A君先後拜訪三位律師,甲律師是個體戶,未獲青睐。乙律師排場大,會客室掛滿現任法官贈匾,面談五分鐘收談話費新台幣五〇〇〇元。丙律師接受委任,開價一審八萬元,A君告知是律師多年老友推薦而來,請予優惠折價,律師略思:「外加四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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