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期(号): 第39期
出版日期:1992-04-01
出版周期:季刊
开 本:32开
▲奉福建省政府八十一年閩府二字第一八七四四號函:爲函轉陸委會及財政部函節略:「爲團體及個人對大陸地區之捐贈,應透過合於所得稅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之敎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爲之,不能直接對大陸地區捐贈,否則不得列報爲費用或作爲個人綜合所得稅總額之列舉扣除額」。(錠)▲奉福建省政府八十一年閩府二字第一八七六二號函:「核定八十年度推行同鄕會會務績優單位及個人獎勵如附冊,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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