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期(号): 第110期
出版日期:1977-08-28
出版周期:双月刊
开 本:16开
第一條 本簡則參照審計法第五十八條之規定訂定。第二條 本會支出憑證單據之證明,依本簡則之規定辦理。第三條 本會支付款項應取得受款人或其代理人之收據,因特殊情形不能取得時經手人應開具支出證明單,書明不能取得之原因,簽名蓋章呈由理事長或其授權代簽人核批證明之。第四條 收據應由受款人或其代理人簽蓋章,或捺蓋指印。第五條 本會購買貨物,應取得統一發票或收據,應記明左列事項:一、公司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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