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期(号):第42卷 第8期
出版日期:2010-08-10
出版周期:月刊或双月刊
开 本:16开
陳水扁所犯貪污等十四罪,二審合議庭法官將一審無期徒刑,改判為有期徒刑十四年(非二十年,詳後述),並將其餘十三罪分處三年、一年、十二年、八年不等徒刑,總刑期為六十五年,並定執行刑為二十年,應非外力干預,為法官絕對自主之獨立審判。惟其判決主文之罪名、量刑及定執行刑等,均有嚴重失誤,違悖司法實務通例,殊損司法公信,筆者謹就司法網站資訊,試作客觀評述。貪污治罪條例,對公務員所犯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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