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期(号):第3卷 第2期
出版日期:1972-11-01
出版周期:季刊
开 本:32开
十九、督察行政(四)各淸剿區在展開工作之前,須先由負責團長會同所在地縣長與本部代表召集各該區、鄕(鎭)、保、甲長、壯丁隊長、地方士紳、及部隊各級官長,分別就地集合,鄭重宣示政府剿匪決心,和全部剿匪計劃的內容,尤其著重鼓勵檢擧、獎勵自新、重賞通緝、嚴懲首惡、寬假脅從、厲行連坐、嚴防誣陷、及嚴辦通匪、窩匪、沒收財產等重要辦法,反復加以闡明,使與會人士,獲有系統的瞭解。然後再由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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