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期(号):第7卷 第2期
出版日期:1976-11-01
出版周期:季刊
开 本:32开
五四 參加立法工作行憲國民大會代表和立法院立法委員的選擧,依法有由政黨提名候選人的規定。三十六年八、九月間,本黨中央指派黃委員宇人前來瀋陽,指導有關東北地區曁職業團體候選人提名事宜。其時我適在瀋,乃邀集有關同志,共同硏商參加競選活動應持的基本態度問題,期能協助中央辦好行憲選擧!因爲中央民意代表的選擧,關係憲政實施和建國的前途,豈可輕忽?!當時我曾提出兩點意見:(1)絕對人才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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