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期(号): 第29期
出版日期:2002-01-01
出版周期:年刊
开 本:16开
桃園朱國斌先生問:領俸榮民原配偶過世,現又再娶,當本人亡故後,其妻可否領到半俸維持生活?國防部人事次長室答覆:一、依「陸海空軍軍官及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退伍除役軍士官於支領退休俸、贍養金、生活補助費期間死亡,其亡故時之法定配偶(不論退伍前、後結婚者皆適用),得請領應得退伍金餘額或改支半俸;如配偶改嫁或亡故,得改由領有眷補且未經人收養之未成年子女繼續支領至眷補停領日止。但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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