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期(号): 第351期
出版日期:1998-01-15
出版周期:月刊
开 本:16开
台灣居民短期來大陸,住在城鎮的台胞由本人或親友在二十四小時,農村七十二小時內去當地派出所辦理暫住登記手續,並告知當地台辦。需在大陸居留三個月以上的,應向當地市、縣公安機關申請辦理暫住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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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赴台之各省市同乡会文献社、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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