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期(号): 第253期
出版日期:1989-11-05
出版周期:月刊
开 本:16开
一、爲管理會籍,健全會務基礎,特訂定本辦法。二、凡有關同鄕申請入會,會籍登記,暨喪失會籍等動態查註,均依本辦法辦理。三、凡戶籍在臺北市區域內,年滿一一十歲以上之同鄕,品行端正,具有行爲能力,願遵守本會章程及履行本會義務,塡具入會申請書,檢附國民身分證影本,由本會會員一人之介紹,經理事會議之通過,繳納會費後,始可取得本會會籍。四、本會對申請者之籍貫認定,以國民身份證之「本籍」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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