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期(号): 第274期
出版日期:1991-08-05
出版周期:月刊
开 本:16开
一、本選擧規定,遵照臺北巿政府頒發之「人民團體選擧罷免法」及本會會章有關規定擬訂之。二、凡本會會員戶籍設在臺北巿之同鄕,年齡滿二十歲,有行爲能力者,均有選擧和被選擧權。三、本會以集會方式擧行選擧,其大會會議由原任理事長召集並擔任大會主席,其應選名額,在二名以上者,採無記名連記法爲原則。四、依本會會章,應選出理事二十五人、監事七人;候補理事七人,候補監事二人。以得票多數者爲當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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