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期(号): 第453期
出版日期:2006-10-25
出版周期:月刊
开 本:16开
爲便利兩岸文書之流通使用,兩岸訂有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其施行細則,對於大陸地區醫療機構出具之證明文件須公證驗證之規定。自九十五年四月一日(住院出院日)起,對於保險對象申請核退大陸地區住院五日(含)以上的自墊醫療費用核退案件,及保險局各分局於實務作業中認定有査證必要的案件,所需檢具的醫療機構證明文書(醫療費用數據正本、費用明細、診斷書或其他證明文件等),必須先在大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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