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期(号): 第372期
出版日期:1999-10-15
出版周期:月刊
开 本:
約在民國二十年前後,家鄉的農村社會裡,還流行著「搶親」風俗。「搶」的對象包括已經「定親」(訂婚)多年的未婚妻和尙未生育的年輕寡婦。都是使用暴力的手段達成婚配的目的,就現在的法律觀點來說,乃是一項嚴重的犯罪行爲,但在當時於某種特殊的情況下,不失爲是解決實際問題的一種權宜辦法,爲民間輿情所允許。現在先來說搶未婚妻,原來那時的家鄉,有選擇門當戶對,意氣相投的家庭作對象,給幼年的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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