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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南塘两路同时进城。◎城区光复第三天,专员公署返城,暂在墨池坊布业公所办公。县政府返城较迟,借用府城隍殿西面育婴堂办公。◎本城第三次沦陷首尾二八一天,比前两次时间最长。此次光复正值端午节前后,群众热烈举行龙舟竞赛庆祝。(七月)高等法院永嘉分院宣判三个汉奸罪刑:一死刑,一无期徒刑,一有期徒刑七年。以后数月间,又分别判处各类汉奸。(八月)◎省民政厅批复,本县参议会即将成立,原临时参议会仍须召开,核定柯逢春为临时参议会议长。◎十日晚八时左右,日本表示愿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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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度抗更㈠字第52号抗告人 台北市浙江同乡会设台北市罗斯福路3段277号2楼法定代理人 叶潜昭 住同上代理人 扬尚贤律师相对人 胡林淑珍 住台北市忠孝东路4段224号12楼代理人 吴旭洲律师上列当事人间定暂时状态处分事件,抗告人对于中华民国98年4月10日台湾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裁全字第2713号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主文原裁定废弃相对人在原法院之声请驳回声请、抗告及发回前再抗告费用,均由相对人负担理由一:按于争执之法律关系,为防止发生重大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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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警官训练班」特科十六期的毕业生,由此取得正式警官资格,后来中央警官在台复校,连主任祕书并继续补修学分,为正科廿一期毕业。民国四十三年,连主任秘书深感学海无涯,于是又考入东吴大学法律系夜间部,一面工作,一面念书,民国四十八年法律系毕业后,亦因成绩优异蒙教授推荐到台湾高等法院任职。民国五十三年,连主任秘书考取了律师执照,并由同学陆润康先生之介绍,进了经济部商业司任专员,当时因处理商务、商标等问题,需要有专业法律知识人才,连主任秘书得以发挥所长,很快升任科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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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楚汝聪庭长,河南省宜阳县人,其父当时担任宜阳县议会议长。民国三十七年他正在省立洛阳中学高中部读书,三月间洛阳被共军攻陷,于是随学校流亡江南。民国三十八年四月下旬,共军渡江,追随国府撤退来台,考入台湾警察学校警员班,毕业后在服务期间,乃孜孜于自修研读法律书籍,考取普考法院书记官,在台南地方法院与台南高分院服务。在职期间,苦读法律学不辍,于民国四十八年考取全国性高等考试司法官考试及格,旋入司法官训练所受训,毕业后经司法院任命为:嘉义地检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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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度上字第1233号上诉人 张德钧 住新北市永和区安乐路194巷30号3楼被上诉人 台北市江西同乡会设台北市兴隆路2段116号兼法定代理人 黄耀甫 住同上共同诉讼代理人 蔡俊有律师上列当事人间损害赔偿等事件,上诉人对于中华民国100年9月9日台湾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诉字第1804号第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本院于101年5月2日言词辩论终结,判决如下:主文上诉驳回。第二审诉讼费用由上诉人负担。事实及理由壹、程序部分:㈠上诉人于原审起诉时,主张依民法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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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胡起涛盖闻五福以寿为先,三立惟德最贵。故大德者必得其寿,积善之家必有余庆也。今台湾高等法院检察官陈庆粹先生其庶几乎。先生籍隶浙江象山。世代书香。祖父绍尧公胜朝茂才。望重鄕里。父汉章公为曲园先生高足。精硏经史。涉猎百家尤长考据之学。著作等身。与章太炎,汤寿潜诸先生游。讲学于南北各著名大学垂二十余年。诲人不倦。以终其世。荣膺国府明令褒扬。誉为浙江通儒。叔畬公进士出身,观政吏部,擅词章。工书法,精娴典章,有声于时。兄庆麒公为大学名敎授一门鼎盛,忠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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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法室主任等职。其间随军转战 场,身经台儿庄、淮河、大别山诸战役,且于鲁南区从事游击四年有半。栉风沐雨,艰苦佣尝,弹雨 烟,出生入死。胜利归来,尝以「锋镝余生」一语 况。抗战胜利,先生转任山东高等法院检察官。初以为外患已除,国家之建设可期,民生 利可待,而其明镜高悬为民布义之志可伸,讵料 匪倡乱,烽烟 复起,哀哀生民,又陷泥淖。斯时也 生一本其报国初衷,再度投身军旅,于三十七年 国防部第四厅任秘书,旋调第二厅研究员,复调军法局高级军法官。宦途辗转,而行脚亦随政府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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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补缺。历任一、二两审民刑审判十有余年,所至有声,以廉能公正见称于时。五十年七月调台湾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办事,接办民庭各股移出最感棘手之难案一百五十件,先生举重若轻,逐案详查事实,细推法理,精制裁判,锱铢悉称,期年统计办案成绩,上诉第三审维持率达百分之九十七强。兼以操持谨严,一尘不染,一时声誉鹊起,口碑载道,台湾南部法界,交相赞许,历久不衰。当时之司法行政部长郑彦棻先生闻其贤,特予迳补二审推事,并推荐为联合国技术协助奖补金硏究员,于五十三年至五十四年间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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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章 台湾高等法院法官七年四个月(一九五六年四月八日至一九六三年八月六日)第一节 办理高院民事案件三年八个月(一九五四年十月十五日至一九五八年三月五日,内含厦门分院推事调办事期间一年五个月)一、补台湾高等法院推事缺我于一九五六年四月八日,接获高院转来司法行政部同年三月三十一日台(45)令人字第一四八三号令称:「调派福建高院厦门分院推事史锡恩代理台高院推事」,即于当日向台湾高等法院报到。二、仍继续在高院民庭服务自一九五四年十月间,我从台湾高等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