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窃盗,除依法处刑外,如被害人被窃财物未能收囘,法院得按値结算金钱,待犯者刑满,即移送政府特设之「劳动工厂」,强制工作,按月给予合理工资,用以偿还被害人的损失,至淸偿为止,且不恤其终身尽责。如此既不抵触人权,也不违背人道,欠钱还钱,乃是最合理的惩治办法。如果这一办法倘能实施,你看!那批游手好闲之徒,敢不敢再作窃盗勾当呢?我相信一定有很大吓阻作用,窃案就会直线下降。二、验光是不是医疗行为?我国自有眼镜公司以来,一直置有「验光」设备,长久为社会服务,似乎还未曾出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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