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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法律常識

    来源期刊:《宿遷季刊》 第14期  出版时间:1985-04-01
    关键字: 同乡会 法律顾问 婚姻 寿宴 遗弃罪 通奸罪 英雄

    自此离家不归。在此情形下,A女怎么办?B男先生在餐舘以杯盘击伤A女脸部,返家后复殴打A女头部等处成伤,系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项伤害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罚金,且系连续犯,依同法第五十六条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除此之外,其与C女同居生子又犯同法第二三九条通奸罪,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B男离家不归弃置A女与其女儿生活于不顾,如A女无自救能力,则B男弃置其女不为必要之扶养尙犯同法第二九四条遗弃罪。至C女亦犯通奸罪,可以一并告诉。这两个罪均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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