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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结」与「不起诉」检察官对于案件的处理有绝对的自主空间,在分案的时候就有「侦」字与「他」字的区别,侦字案件通常会以「起诉」或「不起诉」来结束这个案件,对于不起诉或起诉案件,可以对其上级作「再议」的声请,上级机关可以维持原案,也可以发回「续查」,换言之还有补救的余地,所以不起诉处分并不是终局的结果,但是反过来说,对于「他」字号的案件,法律叫做「他案签结」,基本上检察官会认为连「犯罪嫌犯」都没有,所以签结了事,无庸再说,说也无益,算是一笔勾销的结案,在平时
法学教授 陈长文特别费案,马英九被起诉了。法律分析的部分,笔者已曾撰文指出,起诉或不起诉其实存有很大的心证空间,从种种的迹象显示,检察官用了对马英九不利的标准作出判断,起诉的结果并不意外。而在检察官公布起诉书后,马也迅即作出了辞党主席并参选二〇〇八年总统的宣示,也算是对支持者的一种积极回应。在支持者的簇拥下,马的总统之路必然不会孤独。因为许多人深信马比其他的政治人物要好得太多,从特别费的起诉中,多数人不但没有因此怀疑马的清白,反而清楚地感到荒谬的存在
之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台北市宁波同乡会要求赔偿陈光伟损失约计一一〇万元人民币。」似有迫胁之意。经一再交涉开导,陈君于七月二十八日态度转变,承认错误,请求谅解。至此认为已有成局之可能性,且因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之外资企业年度检查报告限期已届(本会请延至七月三十一日),故于七月二十九日商请庄明康理事及本人前往宁波处理,三十日九时到达旅行社,因买不到至宁波机票,一再研究转机办法,最后确定由上海转往。我等至晚十一时才抵联谊宾馆,陈君前来洽谈,至三十一日晨才有结果
条第2项定有明文。次按认定不利于被告之事实,须依积极证据,苟积极证据不足为不利于被告事实之认定时,即应为有利于被告之认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证据。又告诉人之告诉,系以使被告受刑事诉追为目的,是其陈述是否与事实相符,仍应调查其他证据以资审认,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号及52年台上字第1300号判例参照。另检察官对于告诉或告发案件,侦查结果无须传唤被告,已足认为所告事实为嫌疑不足或行为不构成犯罪者,即可迳为不起诉之处分,有司法院院字第403号解释可资参照。再依
98年度侦字第7960号告诉人 杨梁鸿英 女 82岁住台北市大安区忠孝东路4段226号10楼告诉代理人 杨宗儒律师被告 钟如海 男80岁(民国17年9月2日生)住台北市宁波东街1号3楼居台北市大安区通化街36之1号身份证统一编号:A110851234号辩护人 唐肇豪律师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誉案件,业经侦查终结,认为应该不起诉处分,兹叙述理由如下:一、告诉暨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报告意旨略以:被告钟如海系台北市广东同乡会(设台北市中正区宁波东街1号,下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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