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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理事长:王秀南 陈式锐 陈烈甫 许文仲 杨金殿 曾文墨 沈乃光名誉理事:吴子路 郑卿玲顾问:许平等 吴友力 徐清水 孙炳炎 陈其岳 曾宗正 陈雪锋 庄明德 郑鸿英 苏剪花 黄坤标 曾荣福 曾锦兴 陈重乙 纪肃亭 杨朝长 杨建谒 叶秀宝 黄琢齐 洪进喜 陈珍良 黄明芳 黄福成 王有成 黄西仕 陈诗算 陈永进 陈志庆 洪世生 蔡明章 许振华 许振亮 许振西 许振正 许振川 许振杉 许振舟 许振伟 许振勋 许海西 许赞谦各组召集人:公益文敎 陈焕生财务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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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期,除主任委员不受任期限制,另所聘委员六人为四年外,其余委员随同每届选擧之理监事任职时解除,并依本规则第二条所定选聘之。四、本会之职掌如下:1.所有权状由主任委员保管之。2.租赁前租金之约定,租约之订立,应由本会委员共同审核同意之。而租赁应以公司行号或社团为对象。3.租金:由本会委员外遴选二人负责收取后,即行交本同鄕会之会计入帐,不得延误。4.维护事宜由主任委员召开本会委员会议时会同本同鄕会理监事联席会议共同商讨处理之。五、会所租金之收入除会所税捐等必需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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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多来对于理监事会与财务委员会之功能职责,一再在理监事会中谈论,每一位乡长多曾发表各自以为是最正确的看法,但事实上其中有对的看法也有不适切的,虽似是而非但也非窒碍难行到影响会务的运作,可是长此以往将浪费时间以讹传讹混淆视听,笔者在政府单位、公私机构、参与财团社团从事会议工作历经40余载,有或多或少之涉猎稍有心得。本会章程如此纪录:27条:理事会之职权有:1.决议会务方针及重要事项2.编制年度工作计画、报告、预算及决算3.召开会员大会4.审查会员入会及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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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中华民国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下午四时地点:台北市石牌吉利街二五九巷四号(翁常务理事新瑜公馆)出席:童泽辉、黄良伟、汪明轩、翁新瑜、陈觉强、张宗明、陈庆衍、陈春美等八位。请假:吴品华一位。主席:张宗明 记录:陈春美一、主席致词:依照第六次理监事会议决议今天召开常务理监事会及财务委员会会议很感谢各位又在寒天里出席会议,尤其是翁常务理事新瑜先生提供公馆又准备丰盛的晚餐,非常感谢。也借机探望对本会贡献良多的顾问翁维钧先生就近指导本会发表建言,故今天的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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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条文第一次修正:七十二年十月二十九日第二次修正:七十四年三月二日第三次修正:七十五年三月二日第四次修正:七十九年二月三日第五次修正:八十年二月二十三日第六次修正:八十三年二月十九日第七次修正:八十六年二月十六日第八次修正:八十九年二月十二日第三十一条:本会各组暨各委员会之职权如左:一、总务组:掌理组织、印信、出纳、会计、文书、人事、庶务、及不属各组之事项。二、财务组:掌理经费预算、决算之编拟、会费之收集、收支赈项之登记、现金票据之保管事项。三、福利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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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鄕长为委员,陈焕生鄕长为召集人。财务委员会:刘亚陆 洪福增 陈甘霖 洪应法 陈恩典 蒋诚育 陈珍良总务组:郭经南 王一鸣 朱福星福利组:陈焕生 傅子衍 蒋诚育 李丕演 方瑶卿文康组:方瑶卿 康奇 吕经敦 李丕演 王一鸣 吴文鸿联络组:吕经敦 欧阳重光 黄良伟 朱福星编辑委员会委员会发行人兼召集人:朱陈造委员:郭经南 陈士心 童祖文 陈甘霖 王一鸣 翁维钧 吴文鸿(菁) 方瑶卿 张朝国 傅子衍 陈玉锭顾问:陈焕生 陈永福 陈建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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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慈善文敎基金委员会召集人:陈焕生鄕长委员:童祖文 陈恩典 刘亚陆 洪应法 江建颐 陈庆衍等七位鄕长财务委员会召集人:刘亚陆鄕长委员:洪福增 陈甘霖 洪应法 陈守诚 陈恩典 蒋诚育 陈珍良 黄良伟等九位鄕长编辑委员会发行人兼召集人:洪福增鄕长委员:童祖文 陈士心 陈甘霖 翁维钧 郭经南 王一鸣 吴文鸿 方瑶卿 张朝国 傅子衍 林石梧 陈玉锭等十三位鄕长顾问:陈焕生 陈永福 陈建珍等三位鄕长总务组组长:王一鸣鄕长组员:郭经南 朱福星 吴文鸿 叶君瑞 王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