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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久以来国人对司法公信力不张的诟病,不外乎审判不够透明化、大小案件不分皆行同一之诉讼程序,以及裁判品质难期尽如人意等,司法院针对各方反映,深入探讨问题症结,并参酌美、德、日等国行之有效的共通作法,近年以来大刀阔斧着手健全司法人事制度、简化民、刑事诉讼程序、筹设治安法庭简易庭、成立非讼事件处理中心,硏拟建立「刑事参审」制度、「非讼法务官」专责办理非讼事件,以及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设辩护人考训一元化之可行性,同时积极设司法人员训练中心,冀能将司法之全面革新
100年度诉字第1804号原告 张德钧 住新北市永和区安乐路194巷30号3楼被告 台北市江 西同乡会住台北市文山区兴隆路二段116号兼法定代理 黄耀甫 住同上人共同诉讼代理人 蔡俊有律师上列当事人间损害赔偿等事件,本院于民国一百年八月二十二日言词辩论终结,判决如下:主原告之诉驳回诉讼费用由原告负担。事实及理由壹、程序方面按诉状送达后,原告不得将原诉变更或追加他诉,但请求之基础事实同一者、不甚碍被告之防御及诉讼之终结者者,不在此项。民事诉讼法第255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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