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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六十八年五月十日行政院第一六三〇次院会通过壹、目的一、倡行勤奋俭朴生活,抑制奢侈浪费,遏止色情、赌博、毒害,以淸除社会汚染,树立正确之消费行为标准。二、培养守法、守纪习惯,推展正当康乐活动,增进国民身心健康,振奋民心士气,以端正社会风气,确立善良之社会道德与价値观念。贰、重要措施叁、执行与考核奖惩一、本案所规定之各项措施,自行政院会议通过之日起,各主办机关应积极进行准备工作,除须修订有关法规者,应由各主管机关尽速办理外,自六十八年七月一日起,全面
荣光周刊》九十年八月十五日号内政部颁布「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二条第四款修正施行后申请回复身分作业规定」内政部于九十年七月二十五日颁布「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二条第四款修正施行后申请回复身分作业规定」,以利进入大陆地区继续居住逾四年且在台湾地区原有户籍之大陆地区人民,在一定条件下,得申请回复台湾地区人民身分。另内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九十年四月六日颁布修正的「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修正第二条第四款施行后入出境管理局作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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