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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数;日本最高裁判所须八人之同意(总额过半数);义大利宪法法院须十一人出席(总额十五人之七分之五,较四分之三少一人),取决于多数;德国宪法法院须六人出席(每庭八人,六人为四分之三),取决于多数,但褫夺基本权利,宣告政党违宪,弹劾总统及法官等案件为不利于相对人之裁判时,须取决于三分之二(德国宪法法院法第十五条二项)。以上各国立法例,其规定较高之出席人数,可减少故意不出席情形,仅取决于出席人数之多数,则为防止少数人之控制。司法院组织法第六条立法时,法制委员会审査
文牍均有照稿磨勘之责。州同县丞即知州知县之副,如知府之有同知。州判者,如知府之有通判,全州之事,皆有协助知州裁判之权。主簿者,主管一州一县之簿书。巡捡者,有助本管长官巡察检核全境之责。吏目者,一州书吏之头目。典史者,典掌全县之挡案。行之既久,意义寖失。分驻人员,仅管所驻地之事务,同城者则几无所事事。而各厅之照磨,各州之吏目,各县之典史,皆祇以管守监狱为专责。大吏衙门,且又于经历照磨之外,设收发及校对委员,不知经历即收发,照磨即校对,重床叠架,名实相违,而各员亦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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