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库收录台湾地区期刊,为给研究者提供原始资料,本库保存期刊原貌、未删改,不代表本库认同作者的观点和用语,请鉴别!
或指控无关之口号,混淆视听,令人听的觉得坠入五里雾中,此种乌贼逃生术,外界虽归咎为律师性格所致。但事实上,律师之职业道德与性格,并非如此。律师是看证据说话,不会动辄发毒誓、诉诸于民粹或悲情,因为在法庭内一切讲求证据,依据法律,没有证据、没有法律依据之辩护,只会让人觉得天马行空、天方夜谭,对当事人权益之维护毫无助益。律师的职责,是在协助法庭发现眞实,借由眞实之发现,维护当事人之权益,而非扭曲事实。纵使为十恶不赦之当事人辩护,依据律师伦理与道德,既不能
基准。其中修身之目的在于处世待人,同属于做人的道理,而处事便是做事的道理。所以道德的范畴中兼含人和事两种因素。而伦理只规范人与人的关系,或个人与群体之关系,其中只有人的因素,而事不与焉。由此可知伦理和道德二者,其关乎人的部份,是相同或相重叠的。譬如两个相交的圆形,其两端而中腹大的梭状部份便是伦理和道德气重叠之部份。剩余的部份,在道德乃是事;在伦理仍是人。唯有如此立论,职业道德和职业伦理才有分别讨论之余地。这是我针对邮政训练所所定「职业伦理与道德」课程命题加以
版权所有 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华全国台湾同胞联谊会、北京大学文化资源研究中心
大陆赴台之各省市同乡会文献社、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您当前的IP是: Processed in 0.036 second(s)
京公网安备11010202008208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新出发京批字第版0079号 京ICP备06036494号-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