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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三七」调查申请。⑵指控理由:中国、日本、韩国、中国香港等十二家企业出口美国的标记笔(inkmarker)侵犯了该公司产品的「商业外观权」。⑶涉诉的浙江被告:宁波贝发集团及另三家宁波企业。2.调查程序⑴立案前初步调查:该诉状由ITC直接转到其下属的不当进口调查部(UIID),由该部门对诉状中的指控进行初步调查,决定其是否符合委员会的某程序规则。初步调查审阅诉状的时间为三十天,届时该部向委员会提交意见书,认为诉状符合规则要求,同时提出诉讼原因供ITC考虑调查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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