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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〇四年秋季(一〇三学年度第二学期)奖学金自七月廿七日起开始接受申请,至九月廿五日截止收件。由于「奖助学金申请给奖办法」内容稍作修改,申请书也随之调整,新申请书可向本会索取,或告知申请人电子信箱,本会将以电子档案传送新申请书及修正后之申请给奖办法。
为配合政府教育政策,鼓励同鄕子弟报考及就读技职学校,本届第十次理监事联席会中曾提出讨论,并请奖学金委员会研议增列「技职生组」申请及评审作业办法。奖学金委员会于五月廿日召开会议后,于第十一次理监事会中提报审议,作成决议:于「奖助学金申请给奖办法」内容稍作修改,自本次理监事会议后立即生效。「奖助学金申请给奖办法」修改内容与原条文比较表如下:「奖助学金申请给奖办法」内容修改前后对照表第三条第一款第一目:原办法之条文国内大专院校在校生,不分公私立学校,其学业成绩
九十四年九月修正一、宗旨:为鼓励同鄕优秀子弟,奋发向学,依同鄕会奖学金财务实际情形,特订定本办法。二、措施:㈠设置奖(助)学金,以奖励公私立研究所及大专院校、高中(职)在学青年。㈡设立清寒奖(助)学金,以奖助家遭变故或经济困难之大专高中生。三、作法:㈠奖(助)学金:⒈就读公私立研究所硕士班自费研究生其学业成绩总平均分数八十五分以上,操行甲等(满八十分)者,得向本会申请。⒉大专院校学生,其学业成绩总平均分数公立学校八十分以上,私立学校八十五分以上,操行甲等
本届第七次理监事联席会中,对「奖助学金申请给奖办法」内容,作出重大决议,并自本(一〇三)年下半年之奖助学金申请开始实施。要点如后:⒈奖助学金发放对象,原先仅限在台同鄕优秀子弟,今加入「在台」及「国内」等文字,内容更为明确。⒉奖助学金发放对象,不再包括就读国内公私立研究所博士班及硕士班自费研究生。⒊同鄕子弟申请春秋奖助学金之时程,改为当年九月三十日及次年二月二十八日前,将申请书、成续单、学生证影本或在学证明文件等相关文件送会申请。颁发奖助学金之时程改为每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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